一、服务对象:工伤职工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16窗口,或用人单位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厅申报。(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
四、联系人:杨习哲
五、联系电话:0373-3078623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五十七条:经办机构应推行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直接联网结算。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件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并直接联网结算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工伤职工的费用明细清单、就医信息等结算信息,经办机构根据规定进行网上审核。
第五十八条:未实现直接联网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申报医疗费。
十一、受理条件: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非定点结算工伤医疗救治费用核算:(一)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做出时已经结束医疗救治的;(二)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后,继续产生了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认定做出时已经结束医疗救治的;(三) 因紧急救治,救治医疗机构为非工伤协议定点(非联网)医疗机构的;(四)异地就医时为非工伤协议定点(非联网)医疗机构的;(五)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待遇。
十二、申请材料:
(一)旧伤复发、康复、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的相应审批表(数据可提取的不再提供);
(二)完整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门诊医疗费结算需提供:门诊病历、医技检查报告、处方);
(三)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或电子票据;
(四)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该项材料应当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十三、办理流程:由用人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厅申报上传清晰、完整的相关资料;大厅申报的由受理岗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后推送经办岗,经办岗认为需要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