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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流程: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4-07-01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服务对象:已获得市本级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终止经营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26127128号人社局窗口

四、联系人:郑宾 陈小平

五、联系电话:0373-3696626

六、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换发或者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

十一、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有变更、终止、设立分支机构事项需求的。

十二、申请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表;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3.分支机构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4.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信息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信息书面报告表;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原件;3.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变更后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表;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原件;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分支机构的服务范围,不得超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已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的服务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书面报告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后,应当及时向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享有关变更信息。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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