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03-106号窗口
四、联系人:薛国利
五、联系电话:0373-3072731
六、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十一、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如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
退役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
十二、申请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本人委托书;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四)存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的,原参保地应向新就业地通过部转系统传送补缴发生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实施之前);
(五)申请人在原参保地的参保缴费信息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査询获取。
十三、办理流程:
1.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通过部转移系统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表》传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相关信息完成审核,并完成确认;
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对《信息表》的确认后,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5.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基金并核对转移金额,通过部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