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效?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该条款属于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 婚假是如何规定的?是否还有晚婚假?
新乡市职工婚假期限是28天。国家规定的婚假期限是3天,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日。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明确删除了晚婚假的
相关规定,晚婚假已不存在。
3. 产假天数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所以新乡市正常生育第一、二、三胎的女职工可享有188天产假,难产的女职工可享有203天产假。
4. 更年期综合症妇女有无减轻劳动量或调岗请求权?
有。依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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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内容,请查看附件《新乡市女职工劳动保护100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