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举报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指单位整体不参保、不进行保险登记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三、投诉、举报方式:
现场投诉
四、受理地址及电话:详见下表。
序号 |
机构 名称 |
负责人姓名 及电话 |
举报投诉 电话 |
举报投诉 详细地址 |
1 |
卫辉市 |
徐巍13937340456 |
0373--4491452 |
友谊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南角阳光华府卫辉人社局二楼 |
2 |
新乡县 |
桑为民17637302818 |
0373-5036286 |
新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3办公室 |
3 |
辉县市 |
孙宏伟13837373234 |
0373-6233690 |
辉县市劳动司法大厦一楼大厅 |
4 |
长垣市 |
王睿13069361518 |
0373-8851121 |
长垣市人民路东段487号 |
5 |
获嘉县 |
王孟军18003806006 |
0373-4562552 |
获嘉县航空大厦4楼 |
6 |
原阳县 |
刘戈18567559139 |
0373-7586032 |
原阳县民主路与安泰街交叉口 |
7 |
延津县 |
张瑞峰18568509139 |
0373-7698091 |
延津县平安大道中段与西安大道交叉口向西200米人社局三楼 |
8 |
封丘县 |
陈立 15560258666 |
0373-7093012 |
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四楼407、408 |
9 |
卫滨区 |
段向华 13782550883 |
0373-2826150 |
卫滨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403室 |
10 |
红旗区 |
孙彦涛15637311125 |
0373-3038080 |
和平路与平原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红旗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 |
11 |
凤泉区 |
丁恒13938763870 |
0373--3808011 |
凤泉区市场东街老卫生院西院 |
12 |
牧野区 |
李杰18567559618 |
0373-3069076 |
牧野区学院街24号 |
13 |
高新区 |
汪泽南13938751999 |
0373-3539216 |
高新区开元路与成祥路交叉口东北角 |
14 |
经开区 |
董耀隆15003736366 |
0373-3686189 |
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大楼604室 |
15 |
平原示范区 |
师淼15294855944 |
0373-7553156 |
平原示范区滨湖小镇北门劳动监察大队二楼 |
五、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六、投诉程序:
(1)本人到各县(市、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投诉。(投诉地址详见上表)
(2)投诉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指一切可以证明用人单位违法的相关材料。
(3)投诉要填写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建筑工地的投诉,另外一种是对于一般用人单位的投诉。
(4)填写的投诉文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工程建设领域要注明项目名称,建设总承包单位、分包用人单位的名称、承包人姓名及联系方式;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