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参保职工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10号窗口
四、联系人:姬成彬
五、联系电话:0373-3078611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2.《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人办函〔2000〕18号)
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4.《关于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若干意见》(豫人社基金〔2013〕6号),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立即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依法严肃查处。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一)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6.《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
十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待遇暂停发放业务:
(一)死亡(因相关参数未公布等原因暂不能核算死亡待遇);
(二)因违法违纪停发或取消待遇;
(三)失踪超过6个月;
(四)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未按要求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六)改革改制等特殊原因停发退休待遇。
十二、申请材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续发)申报表》;与暂停原因相对应的材料或法律文书。
十三、办理流程:
携带齐全相关材料,前往市民中心二楼110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