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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5-01-07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是我市“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推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社厅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并在社会全面推行,迫切需要重新制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年初,启动《办法》的制定工作。收集整理国家、我省和兄弟地市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并深入研讨,多方论证,先后赴相关县市区开展调研,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等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建议10条。在收到意见的基础上反复沟通并吸收采纳形成审议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共54条,主要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现就《办法》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审批权限。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层级和消防类培训学校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高级工(三级)及以下层级培训学校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县级(含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权限提升至中级工(四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级工(四级)及以下层级培训学校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实施高级工(三级)职业工种的,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同时将原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初级(五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下方至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形成市本级县市区分级审批的二级审批监管机制,实现事权下移,缩短管理半径,便民利民的改革目标。

(二)关于审批方式贯彻落实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明确告知承诺制审批监管职责和违规办学处罚依据、程序和方法,对举办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举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作了举办者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时所需要的材料模板,便于基层操作。申请人用《承诺书》代替证明材料,审批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事后核查确认对于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设立。

)关于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管理制度,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明确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开展与职业培训无关的文化学科、医疗美容、学历提升等超范围事项。同时,还健全了学校的退出机制,明确在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等五种情形下,学校应该终止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