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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责任单位: 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发布日期: 2022-09-23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反欺诈冒领”是 人社部门 确保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 员利益 的重要工作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长,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不断增多,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

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六种:

1 . 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 .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 . 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 .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参保、补缴资格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 . 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 . 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依据

(一) 人大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 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 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对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警示案例

(一) 福建省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基金案

2003年月1月1日,简某老伴因病去世, 但简某 并未将其老伴死亡的真实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而是从2003年3月11日开始至2014年4月4日历时十一年间,每年以老伴重病卧床,无法亲自到乡镇劳保所办理认证为由,提供虚假生存证明,以此共骗领养老金17.16万余元。2016年7月,简某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向其继续追缴未还的赃款。

(二) 汕头市澄海首例骗取养老金案

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居民余某香(女)为骗取企业职工养老金,通过他人伪造身份证明材料及“知青”身份工作履历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再利用假身份证更改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金139980.84元。市社保局澄海分局核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发余某香养老金,向其追缴骗取金额,因余某香拒不退回,该案由社保行政部 门处理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余某香因诈骗罪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骗取的养老金全额退回社保基金。

(三) 太原市首例涉养老金诈骗案件

被告人韩某阳的父亲韩某成系太原市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退休后由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向其发放养老金。韩某成于2011年1月份死亡,其亲属未如实向原单位报告,在太原市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韩某成进行身份认证时,被告人韩某阳为冒领其父韩某成的养老金,将其在世时手持身份证的旧照片邮寄至原工作单位,伪造韩某成在世假象。2011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韩某阳共冒领养老金20.3252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阳家属向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服务管理中心退还骗取的全部养老金。

被告人韩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合被告人韩某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当庭自愿认罪、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欢迎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社会保险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加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欺诈 骗保行为,及时通报欺诈骗 保典型 案例, 凡查处 属实、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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