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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流程:参保单位或工伤人员变更工伤登记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4-07-03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服务对象:参保单位或工伤人员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103-106号综合业务服务窗口;或用人单位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厅申报。(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

四、联系人:薛国利

五、联系电话:0373-3078262

六、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

十一、受理条件:

在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进行工伤登记,在治疗过程中发现新受伤部位,重新认定工伤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所患疾病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而增加新部位的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

十二、申请材料:

(一)重新认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对于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应由申报人主动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对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或者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后未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申报的,应通过线下审核后,再由申报人通过信息系统申请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

(三)通过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了工伤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需提供与工伤相关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四)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十三、办理流程: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办理。用人单位携带齐全相关材料,前往市民中心二楼103-106窗口办理,或用人单位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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