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
责任单位: 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科) 发布日期: 2022-09-19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为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缓解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指引部分内容:

1. 什么是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劳动力富余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因特殊原因遭遇阶段性停工停产或者淡季减产,用工出现暂时性的剩余或冗员,或劳动力短缺企业(以下简称缺工企业)因订单增加、生产任务调整等用工形势变化,使得用工负担加重,劳动力配置失衡,此时原企业可以与劳动力短缺企业订立合作协议,分配权利义务,形成跨企业共享劳动力的用工模式。

2. 开展共享用工的流程是什么?

1)缺工企业可以与原企业通过协商,初步确定共享用工的合作意向。

2)原企业应当就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内容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征求劳动者意见。

3)原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与缺工企业之间协商签订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并与劳动者签订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开展共享用工的合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享用工合作终止:一是共享用工合作协议期满的;二是劳动者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三是缺工企业提前退回或者原企业提前撤回劳动者的;四是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返回原企业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导致终止的其他情形。

3. 有没有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的参考模板?

有的,请见本指引附件1。

......

全部内容,请查看附件《新乡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


   新乡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