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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流程:企业社会保险费补收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4-07-03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一、服务对象:参保职工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111号窗口

四、联系人:薛国利 

五、联系电话:0373-3078262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11日。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三、补缴要求(一)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可由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可由承接原单位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可由个人申请补缴的,从其规定。(二)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与补缴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其中,补缴超过3年的,还应提供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及其《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书)或职工本人签订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样式附后)。补缴所需相关法律文书及信息资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受理条件:

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1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申请材料:

(一)三年以下补需要的材料

1.单位补缴申请书;

2.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含)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资格核准材料

3.原始档案;

4.劳动合同;

5.参保单位出具的《xxx需补缴年月工资明细表》,此表须加盖单位财务章并经职工确认;

6.与办理补缴相印证的工资发放凭证。

(二)三年以上补需要的材料

1.单位补缴申请书;

2.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含)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资格核准材料

3.原始档案;

4.劳动合同;

5.参保单位出具的《xxx需补缴年月工资明细表》,此表须加盖单位财务用章并经职工确认;

6.与办理补缴相印证的工资发放凭证;

7.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的法律文书或职工本人签订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

、办理流程:

携带齐全需要提交的材料,到窗口111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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