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人社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26、127、128号人社局窗口
四、联系人:刘琦
五、联系电话:0373-3026390
六、法定办理时限:当月办结
七、承诺办理时限:当月办结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依据豫人社办〔2017〕128号第一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28号)
十一、受理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实施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职工,2011年7月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在按《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调整退休职工享受特殊贡献等几项待遇问题的通知》(豫劳人险字〔1988〕第10号)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有突出贡献专家、高级专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专技〔1996〕18号)规定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时,其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在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基础上,加上本人1994年底档案工资乘以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加发的养老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二、申请材料:
1.《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核定表》
2.获奖材料
3.退休(退职)表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办理流程:参保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人社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