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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流程: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4-07-01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一、服务对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26127128号人社局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

四、联 人:李超

五、联系电话:0373-3026132

六、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一、受理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60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单位公章,留存原件

2

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留存

4

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报告(三年派遣情况、工资支付、社保缴纳情况)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单位公章,留存原件

5

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核验原件,复印件盖章留存

6

经营场地使用情况(租赁协议、产权证明等)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核验原件,复印件盖章留存

7

经营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参保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核验原件,复印件盖章留存

十三、办理流程:

1.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按照许可权限,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现场核查真实无误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延续决定,核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政务流程: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