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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流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困难生活补助审批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4-07-01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一、服务对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市行政办公楼1017房间

四、联系人:尹秀丽  孙晓晗

五、联系电话:0373-3696592

六、法定办理时限:

七、承诺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即办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074号)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工作。

2、河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工作。

十一、受理条件:

1、父(包括扶养亡故者长大的扶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经济收入、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扶养亡故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收入、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十八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满十八岁尚在学校(不包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十八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或者满十八岁尚在学校(不包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二、申请材料:

1、单位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火化证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享受补助对象的户口本、遗属无收入证明

2、享受对象为亡故者的子女的,须提供亡故者配偶月收入情况的证明,如果子女已满18周岁仍在校学习的,须提供在校证明。

3、享受对象是成年人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十三、办理流程:

1、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并盖章。

2、报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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