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已获得市本级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26、127、128号人社局窗口
四、联系人:郑宾 陈小平
五、联系电话:0373-3696626
六、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十二、申请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时,可一并办理备案,也可单独办理备案业务。同时申请许可和办理备案的,在规定的许可申请材料外,一并提交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表。单独办理备案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表;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备案事项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在7日内出具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载明备案事项、备案机关以及日期等;备案事项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