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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流程: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4-07-03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一、服务对象:工伤职工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116号窗口;或用人单位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厅申报(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

四、联系人:杨习哲

五、联系电话:0373-3078623

六、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其中:《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一条  建立合理的转诊转院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受理条件: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书,并进行工伤登记后,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诊疗。

十二、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相关诊查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工伤人员就医的三级以上或受权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不能就治理由,首选本省转诊机构,转向上级医疗机构或同级专科医疗机构,不转向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或下级医疗机构工伤人员就医的三级以上或受权的协议医疗机构提交申请,经参保单位同意,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因伤(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并及时电话向社保经办机 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于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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