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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流程:失业保险跨省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4-07-03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一、服务对象:失业保险参保人员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03-106号窗口

四、联系人:薛国利 

五、联系电话:0373-3078262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受理条件: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的,凭户口簿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十二、申请材料: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也可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2.审核。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申请信息后,对转移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3.上传信息。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转移申请审核通过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至部转移系统;未通过审核的,需将不受理原因随审核结果一并发送至部转移系统。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出要求,向部转移系统上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接收信息地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省转移业务平台下载部转移系统中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确认信息完成失业保险关系接续业务办理后,向部转移系统上传确认接收信息,支持转出地办理后续基金划转业务。

5.划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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