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三、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楼126、127、128号人社局窗口。
四、联系人:赵奎花、申翊洁
五、联系电话:0373-3696656
六、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第四项“用人单位对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部分岗(职)位涉及人员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许可后实施。”
十一、受理条件:材料齐全或容缺受理(须有申请表)。
十二、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职工人数;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及以周、月、季、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理由;
3、劳动者休息休假办法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及支付办法。上年度本单位工时制度执行情况。
(三)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职)位涉及人员联名签署的意见。
(五)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或材料,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经办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十三、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劳动关系科审核,分管局领导签批
政务流程: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