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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责任单位: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31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日前,人社局牵头,联合财政局制定印发《新乡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人社〔20217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二、政策背景

2012以来,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广大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高,实现了制度从无到有、人群从窄到宽、待遇从低到高、统筹从分到合、服务从弱到强的快速发展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均建立了丧葬抚恤制度,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因此,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填补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身故后无丧葬待遇的政策空白,对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规〔202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

三、重要意义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促使参加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较为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既有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信息,为防止死亡冒领现象频发设立一道“防火墙”,事关全240万参保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对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大意义。

四、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

针对我市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既包括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也包括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按照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发放,目前是108/月,即每人1296元,该标准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三)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死亡的,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

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

(四)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并填报《新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请表》,经各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补助费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