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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流程:工伤职工退休待遇补差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4-07-03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一、服务对象:领取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服务科

、受理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市民中心二116号窗口(内部业务无需受理)

、联系人:杨习哲

、联系电话:0373-3078623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73-3696600

十、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受理条件:1、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被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3、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二、申请材料《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开通银行功能的工伤职工本人社保卡

十三、办理流程:本业务为内部事项,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 生成《河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待遇调整花名册》,审核通过后汇总入当月待遇支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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