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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指引
责任单位: 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科) 发布日期: 2022-09-15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为保障和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帮助和指导毕业生在就业前做好准备工作、在就业时注意防范风险、在就业后知晓权利义务以及维权依据和途径,实现更好更高质量的就业,我们制定了《新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引》,旨在梳理劳动保障法规政策,配以相关案例解析,做到场景化、形象化,力求简明实用、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供相关高校开展就业指导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时参考使用。

指引部分内容:

案例1:高校毕业生张某应聘到某数据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1年后,公司不愿续聘,张某离开公司,向公司提出如下请求:1、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万元;2、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3、支付年终奖金5万元。公司拒绝张某请求。张某遂申请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是公司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年终奖金5万元,调解委员会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但当调解委员会送达《调解协议书》时,公司拒签,张某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解析:首先,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是争议双方在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过程。其次,当事人运用处分权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达成双方所满意的或者所能接受的调解协议,尽管协议的内容与法律上严格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互谅互让在不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张某放弃二倍工资诉求应当认定有效。再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应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本案公司拒绝签收调解协议书的,调解组织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并书面通知张某,张某可申请仲裁。最后,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如果出现当事人拒绝调解、拒绝签收调解协议书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及时提起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协议不参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用欺骗或者诱导等方式,在劳动合同里约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等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只为劳动者参加意外伤害险,劳动者一旦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有承诺,甚至以违反承诺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

解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求职者可以拒签此类合同。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主张有约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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