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66号建议的答复
新人社复字〔2023〕8号
周骥、杨永昌、宋太征、吕万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9〕3号)规定,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来自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另一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其中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我省在此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标,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2014年国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8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了10元,达到123元,为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也体现了对民生问题的重视。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23元,并鼓励支持各县(市)、区适当提高辖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长垣市结合实际,县财政资金自行上调2元达125元(其中,中央财政98元,省级财政7.5元,县级财政19.5元),较去年115元(7月1日以后)提高了8.7%,城乡居保待遇水平持续提升。
下一步,一是积极与市财政局做好沟通协调,根据我市实际,适时提高市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二是鼓励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提高辖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三是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总体原则,引导参保城乡居民早缴、多缴、长缴,增加个人缴费积累,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促进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多提宝贵意见,持续关注我们的工作,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平稳发展携手共同努力!
联系单位及电话: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0373—3026039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