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新 乡 市 委 组 织 部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财政局
新人社〔2021〕75号
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引导和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挥园区“集聚产业、培育市场、辐射带动、服务发展”的核心功能,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我市制定了《新乡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3日
新乡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
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新乡市辖区内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资源、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能够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的产业园区。
第二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坚持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具有新乡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品牌。
第三条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园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鲜明的产业导向和定位,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使用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家(含)以上,上一年度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总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产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新乡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拥有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五)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方面专业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人社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园区认定申报通知。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企业或运营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乡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申请报告,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规划战略、发展措施、入驻机构情况、管理制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
(三)园区入驻机构名录、产值及服务类型、新乡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园区内人力资源机构总完税证明。
第八条 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园区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评审认定。
第九条 市人社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对申报园区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拟定市级园区认定名单,经公示后,授予“新乡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牌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完成相关数据资料整理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社局。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园区依法诚信经营情况、服务经济发展情况、软硬件设施建设情况、入驻机构变动情况、园区运营和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等事项。
第十二条 对评估考核中发现经营管理不善、失信经营以及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失信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撤销其资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园区运营补贴及奖励政策
(一)建园补贴。对成功创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评定当年给予所属园区30万元一次性建园补贴。
(二)升级奖励。被评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再给予园区6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再给予园区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专项扶持。对入驻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创业贷款、创业项目扶持、创业典型评选等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与倾斜。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产业园的扶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产业园建设发展。
(四)其他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具有培训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补贴及奖励资金从市财政相关资金中支出;相关补贴及奖励政策与县(市)、区规定政策重复时,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 件
新乡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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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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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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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注册资本 |
实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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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联系人 |
对外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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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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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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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入驻机构情况 |
园区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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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数量 |
从业人员总数 |
营业收入 |
纳税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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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人社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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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意 见 |
说明: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机构性质是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或其他。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