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新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014年1月10日
新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属地原则,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含扩权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由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驻豫部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跨区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
第二条、市属及驻市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活动的,均应申请办学许可。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第三条、规范学校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当规范,统一使用“新乡市XX职业培训学校”(申报前先到注册单位市民政局核准拟用学校名称)。
第四条、培训规模、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独立的办公、培训及实习场所,办公场所、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4-6个标准教室,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设立校办、财务、教务、就业服务等相应科室)。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类别相适应的实习场所和满足教学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设备、仪器应具有现代科技含量,但不得使用已落后被淘汰的二手设备仪器。同时应基本保证平均每3个学员一个工位。(申报时需提供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学校平面图、购置设备发票等,审核时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办学环境优美、整洁,招收住宿学生的,必须要有相应条件的宿舍和食堂,所有公共设施要符合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在中学、小学、居民家属楼院内设立,不得使用或租用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各类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五)为满足教学实习的要求,学校应与企业签订协议,建立两个以上的校外实习基地。
(六)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用于培训教学的设备、仪器等(不含基本设施)价值在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初级培训不低于10万元,中级培训不低于20万元,高级培训不低于50万元。
第五条、举办者应当设立拟办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学校管理决策机构,并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法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举办者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的办学章程。
第六条、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申报证书复印件,审核时看原件)
第七条、学校应配备3-5名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应配备专人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申报证书复印件,审核时看原件)
第八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所有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具体条件对照“新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申报所有教师证书复印件,审核时看原件)
第九条、学校应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专用教材)。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办法、卫生安全管理、实习设备操作规程、学员守则等项规章制度。(申报复印件,原件归档,同时各项制度制作匾牌上墙)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的档案管理。学校应对行政管理、人事变动、教学环节、设备更新维护、学员档案、教学方案、培训成果、就业状况、广告审批、财务及各类统计报表等分别建立案卷、台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应对拟办学校进行资产评估,并由专业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对注册资金进行验资,由专门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申报复印件,审核时看原件)
第十三条、建立风险预防。举办者在建校之初设立办学风险保证金,以基础保证金3万元加上所设每个专业(工种)5千元为标准,存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专项管理,用于学员权益受到侵害时的退费或遇重大意外事故的处理,风险保证金所有权归学校。
第十四条、新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报与批准。
(一)举办者的设立申请。申请内容应有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开办专业(职业、工种)、办学地址、场地面积(其中包括理论教室面积、实习场地面积、办公用房面积等)、投入设备仪器、设置组织机构、师资及管理人员介绍等。
(二)填写法人资格登记表、校长资格核准表(附表2、3)
(三)学校章程。章程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条例》规定要求制定编写和执行。
(四)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表1)
第十五条、批准成立后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能转让买卖。法人代表的变更必须是章程约定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召开董事会,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同时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附表4)。凡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章程约定内的合伙人或出资人的,须由原学校及法人先办理注销手续,待产权明确后,再由接续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新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准确,经填写《河南省职业培训招生广告备案表》,如实发布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简章、广告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刊(播)发。
第十八条、本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表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表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负责人)核准表(附表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附表4)
河南省职业培训招生广告备案表(附表5)
新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情况表(附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