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管理保存归档调阅
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全过程音像和文字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和文字记录应遵循同步记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和文字记录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
第三条 在实施执法活动时严格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情形;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七)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六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执法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
第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九条 电子文件档案既要严格管理保护,又要便于有效使用。查阅和使用归档音像资料手续按文书档案借阅办法处理。
第十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