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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文号:无 责任单位: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发布日期: 2020-10-27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新乡市人社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流程图

1、 职业能力建设科 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10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25日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日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机构:市民中心人社局窗口 服务电话:3077317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360号市民中心一楼47号窗口 投诉机构: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3696694


2、 就业办 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二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1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5日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日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2日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机构:市民中心人社局窗口 服务电话:3077317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360号市民中心一楼47号窗口 投诉机构: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3696694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劳务派遣注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二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1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5日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日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2日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机构:市民中心人社局窗口 服务电话:3077317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360号市民中心一楼47号窗口 投诉机构: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3696694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劳务派遣延续许可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河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75号)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1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5日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日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2日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机构:市民中心人社局窗口 服务电话:3077317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360号市民中心一楼47号窗口 投诉机构: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3696694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劳务派遣变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 河南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1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5日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日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2日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机构:市民中心人社局窗口 服务电话:3077317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360号市民中心一楼47号窗口 投诉机构: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3696694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的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受理责任(受理岗):按照属地管原则,各级人社部门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当场告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 实地查看办公场所 ;提出初审意见

3日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日

4.送达责任(送达岗): 审批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1日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机构:市民中心人社局窗口 服务电话:3077317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360号市民中心一楼47号窗口 投诉机构: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3696694

3、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4、劳动关系科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1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5日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日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2日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机构:市民中心人社局窗口 服务电话:3077317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360号市民中心一楼47号窗口 投诉机构: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3696694


5、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5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60日,必要时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3日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日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个月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机构: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3-3059265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楼三楼西厅 投诉机构: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3-3068777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行政检查类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岗):定期或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岗):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岗):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机构: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3-3059265 服务地点:新乡市红旗区人民 路1号社保综合楼三楼西厅 投诉机构: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3-3068777


6 规划财物和基金监督科 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1.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保基金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监督检查情况 出检查结论 提出 整改 意见 ,并根据整改结果,进行整改复查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对监督检查 所有资料 材料 进行 归档, 并视情况 进行信息公开。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事项。

服务机构:市人社局规财基金科 服务电话:3026212 服务地点:人民中路1号909室 投诉机构: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3696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