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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勠力构建社会保障“同心圆”(助企扩岗 缓缴扩围)
责任单位: 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科) 发布日期: 2022-12-01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重要战略安排,提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等重点任务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市人社局学习宣传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在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协商和解、做实多元调解、强化联动体系,联合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家联合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同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对部分拒不参保的典型企业予以曝光,实施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扩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最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勠力构建社会协同共治的“同心圆” 

实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阶段性缓缴

社会保险费扩围政策

 

按照省人社厅工作安排,我市实施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扩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最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一、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政策受益范围

(一)实施条件和范围

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

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身份认定。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教育部门移交的2020年7月份后、2021年7月份后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出生日期应在1998年1月1日之后,且已办理失业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开展新参保人员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后,将符合参保及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信息数据下发省级,省级收到相关信息后推送各地。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信息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省级就业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失业登记有关问题以就业促进部门解释为准。

(二)补助标准

对企业按每招用1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发放方式

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也可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依申请”方式审核发放。

(四)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

二、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自2022年9月起,在原执行的“5+17”个行业基础上,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覆盖至我行政区域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5月

(二)完善企业补缴费款政策

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保障企业和职工相关权益

企业缓缴期间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职工在办理退休或申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先补齐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优化缓缴经办服务

缓缴政策实行“即申即享”企业提出申请后,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