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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责任单位: 发布日期: 2014-08-05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新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新人社就业〔2014〕19号)规定,为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充分发挥见习基地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见习基地认定
(一)条件
1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2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3 、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技术岗位或提供有助于高校毕业生积累经验的一般性工作岗位;
4 、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5 、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见习期满可按照不低于 20% 的比例留用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7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申请报告;
2 、《新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 1 );
3 、《新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 2 );
4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辖区所属单位开展见习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
 2 、市属单位申报见习基地的,于8月1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提交申报材料。
二、 见习基地评估
(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管理)部门对现有的见习基地进行评估,提出“保留”和“取消”的建议,于 8月10日前报市人社局就业办;
   (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管理)部门对现有的见习基地进行评估,提出“保留”和“取消”的建议,于8月10日前报市人社局就业办;见习单位见习岗位需要调整的,同时报送《 新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
(三)市本级见习单位,如有意继续开展见习工作的,于8月 1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提出申请,同时填写《 新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见习基地资格。
  市人社局就业办电话:3026132
 
附件 1、
附件 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doc
   2
附件 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doc
                                    
 
 
                                   2014 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