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我局名义,在属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权。委托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执法委托书见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