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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2025001号)
责任单位: 失业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7-25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河南唐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610日受理你单位职工马学军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依法于2025627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新劳鉴工字〔2025580号)。  

鉴定结论送达过程中,与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提示停机,2025711日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鉴定结论书,EMS反馈无此公司无法联系,鉴定结论被退回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新劳鉴工字〔2025580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经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马学军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GB/T16180-2014-5.9.2-12,鉴定结论为:玖级伤残。

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