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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责任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9-02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37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三险一金”。
在本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的1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将本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
( 一)加班加点工资;
(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三)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 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四、本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 年8月24日
 
附件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范围
一类行政区域
二类行政区域
三类行政区域
新乡市区
辉县市
新乡县
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
1600
1450
1300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
15
13.5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