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责任单位: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 2019-04-09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许可续期及调整资金分配额度的函》(豫人社函[2018] 349号)收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障(IC)卡补(换)卡收费的通知》(豫财综[2014] 88号)规定,现就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 IC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卡25元调整为16元。补(换)卡收费范围仅限持卡人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 IC卡)损坏、遗失,需要更换或补领。费用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二、社会保障卡( IC卡)补(换)卡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IC卡产品制作、卡初始化和秘钥加载、相关数据采集、发卡系统维护等有关费用支出。

三、社会保障卡( IC卡)补(换)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根据部门开展工作需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四、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收费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络平台上,按时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在本单位(本系统)网站醒目同步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

五、收费单位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费不开票据,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主管部门监管。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0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仍按原规定标准收取。


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