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委、办),中央、解放军驻豫等单位:
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以及省劳动厅下发的《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豫劳培〔199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河南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办法》、《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规则》,现印发给你们,与豫劳培〔1994〕12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和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和管理办法为准。
各市、地要抓紧制定、报批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在省里确定的二十五个首批试点工种范围内,凡条件成熟的可同时报批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力争在近期内建立一批示范性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省直行业部门建立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直接报省劳动厅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发展中的劳动事业,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务必重视这项工作,不断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确保鉴定质量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使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管理,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省劳动厅下发的《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任务与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在核定的工种、等级范围内按照考核大纲和鉴定规程对申报人员的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考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严格标准,保证鉴定质量。
2、承担申请鉴定人员的报名及资格审査工作。
3、在取得相应考评员资格(获资格证书和胸卡)的人员中聘请考评员,组成考评组。
4、组织实施理论考试或论文答辩和操作技能考核。
5、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鉴定计划,呈报鉴定结果,并办理核发证书的有关手续。
6、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与审批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原则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建立条件,其鉴定水平能够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合理布局,同类工种(专业)应相对集中,以满足考核需要为度,不宜多设、滥设。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程序
凡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如: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均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河南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呈批表》(见附件1)。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申办单位进行考査,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办法进行审批,并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或类别,授予全国统一的标牌和许可证。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管理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其原行政和财产隶属关系不变,属主办单位。在业务上受各级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对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站(所)长负责制。其规格、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使用按鉴定的工种、等级,根据鉴定规模由主办单位自定。其工作人员可由专职和兼职人员担任,其待遇属主办单位在职人员的,享受本单位其它职工的各项待遇;属聘请人员的,不论专职或兼职,均按其与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订的有关聘用合同执行。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印章,由批准设立该站(所)的劳动行政部门制发。
印章的名称。市地为:河南省××市(地区)××工(专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省直为:河南省直属××工(专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以上字样均以正式批文为准)
印章仅作以下用途:(1)考生资格审査的确认;(2)准考证的确认;(3)考核成绩通知书及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鉴定计划、呈报鉴定结果用印;(4)其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事务的用印;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印章不得作其他用途。
四、经费及使用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交纳的鉴定费用。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其使用项目主要包括命题、考务、检测、场地、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管理服务等,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评估与奖惩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建立各项工作规程,如档案资料管理、财务管理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査。对不接受管理,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审批设立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内容包括:鉴定标准与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管理;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以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对成绩显著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撤销。
3、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收费的;违反《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伪造、仿造和滥发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工人考核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有关罚则进行处罚。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申报
1、申报程序。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行业工考委提名,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审批表》(见附件2),连同有关材料送相应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申报材料。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成果材料。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
1、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考评员培训班的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考评员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规程、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本工种(专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的知识。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任职资格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职业道德。
2、在本地区、本行业(工种专业)有较高权威。
3、有本工种(专业)工龄八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其中:鉴定初、中级工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鉴定高级工的考评员必须具备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鉴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确有技术专长的“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可以不受本工种(专业)工龄限制。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需按审批与管理权限,参加省、市地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审批与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审批
1、审批权限。鉴定初、中级工考评员的资格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鉴定高级工和技师(包括高级技师)考评员的资格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2、资格证书的颁发。考评员的资格证书由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胸卡均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部统一样式印制。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任务与职责
被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聘任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具有以下职责:
1、鉴定中级工的考评员负责对申报中级或初级技术等级的人员进行鉴定(考核)、评审;
2、鉴定高级工的考评员负责对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人员进行鉴定(考核)、评审,也可对申报中级以下技术等级的人员进行鉴定(考核)、评审。
3、鉴定技师(包括高级技师)的考评员负责对申报技师的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的鉴定(考核)与评审。
4、各地不设只鉴定(考核)、评审初级技术等级人员的考评员。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管理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考评员档案。
2、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务规则、考场规则。
3、考评员有权对鉴定(考核)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
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重新审核。
5、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对考评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表现作出评价。对优秀的应予表扬、奖励;对长期不参加考评工作或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由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从相应工种相应级别并具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考评员资格证书的考评员中聘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每次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要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负责本工种本级别的本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由7至1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实际操作考核时,对须现场评分的,每一个考生应有二名以上考评员进行评分;对完成产品、成品、作品评分的应由5名以上考评员评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每次实施鉴定组成考评组时要采取轮换考评员的办法,轮换的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人员的组成及使用,须于开考前二天,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六)必要时,考评组人员可由劳动行政部门指派。
(七)违反上述原则,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守则
(一)考评员是具有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某工种、层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评分工作。
(二)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持有和佩带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发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及胸卡。
(三)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必须熟知本次鉴定的工种、级别、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并在考前由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检査工作。
(四)考评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考场规则。
(五)考评员必须做好考核评分工作,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平、最后应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考核记录表上,并签名盖章。
(六)如有亲属或任教班的学员参加鉴定(考核)时,考评员应回避。
(七)考评员必须秉公办事,遵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主考人的监督。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乃至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规则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省劳动厅下发的《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规则。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
报名手续:凡在河南省境内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境外来豫就业人员等),均须向对口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申报。由个人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见附件3)、个人或单位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见附件4),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报名,提交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及有关材料、近期同底版一寸照片四张并交纳报名和鉴定费等。
核发《准考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査,对审査合格者,核发《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见附件51《准考证》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统一编号,并在准考证上的照片右下方加盖鉴定站(所)印章。准考证编号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二位为考点编号,第三至四位为考场编号,第五至六位为参考人员编号,第五至六位编号
不得超过30,必须按顺序编号,不得出现空号、重号现象。
例:01041501
01……第一考点
04……第四考场
15……第15号参考人
考试时间: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在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考核时间。
二、职业技能鉴定场地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点、考场均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根据准考证编号统一安排。考点、考场要尽量集中,要有明显标志,考点要有考场布置平面图。考场门外要有考场编号。
理论考试的考点、考场可以设在条件较好、便于管理的学校、教室。每个考场30名考生,必须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桌面平整无字迹,准考证号贴在桌面左上角,要求作论文答辩的工种考试场地应单独安排。
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点、考场应有专人负责。考试所需设备、动力等应处于良好状态,并按备料通知书的要求将有关原材料及工具置于考生的工作位置。考生的工作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编号。
鉴定站(所)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医疗、防署、防寒等)及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设备、人身事故发生。为确保考点、考场不受干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考场隔离区,禁止无关人员越线,影响和干扰正常的考核、考试秩序;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分别设立考务、考评两个组织。
考务组负责办理报名手续;核对考生证件;编制、发放《准考证》;收取报名鉴定费;布置、安排考场(含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准备考卷;准备齐考核与评分的用具、设备;理论考试及部分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监考。
考评组负责理论试卷(答辩)的评分;实际操作试件(成品)的评分;需要现场评分的实际操作考试的监考、评分。
四、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得自行编制试题进行鉴定,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中提取试题,并应提前十五天将各工种(专业)考点、考场、考生数报给工考委办公室。
理论考试采取笔试,时间为120分钟。考前一至二天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指定两名以上专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领取试卷时要严格办理试卷交接手续,运送中要确保安全,不得损坏试卷袋密封条。试卷领回后,应按保密的有关规定妥为保管。
实际操作考核一般采用典型工件加工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作业项目方式,个别工种经批准也可采用模拟操作或答辩方式。试题的提取按理论考试提取方法。
实际操作考核的备料通知书可提前十至十五天由工考委办公室发给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五、考试和监考
理论考试前十五分钟打预备铃,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人座,监考人员核对准考证号,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然后分发试卷,考试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卷。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方准交卷,退出考场。
实际操作考试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指定的工作位置,监考人员核对准考证号,宣读实际操作考试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然后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及有关资料,考试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操作,监考人员开始计时;考试结束后,考生将试件(作业)交监考人员(或考评员),由监考人员按要求处理。
考试和监考工作,实行总监考负责制。总监考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指定,各考点负责人任主监考,具体处理考试和监考中出现的问题,如有重大问题应向总监考汇报。理论考试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与考试有关的各类人员,均应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履行职责。
六、职业技能鉴定评分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评卷均实行考评组负责制。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从具有本工种(专业)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聘请考评员,组成考评组,考评组一般不少于七至十五人。要求撰写论文和作论文答辨的工种,考评组集中评分。
理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试卷护送到考点办公室装订、密封,考点办公室派专人将试卷护送到指定地点,并与考评组办理交接手续。理论考试试卷由考评组集中按评分标准评分。
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实行集中评分和现场评分两种。实行集中评分的工种,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时将试件密封。妥善包装成箱护送到指定地点,并与考评组办理交接手续。考评组成员按要求进行打分实行现场评分的工种,考评组成员在考试开始时即进入考场并做好现场评分记录,考试结束时,汇总各项成绩,然后按考评员人数加权平均得分评定。
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七、登分汇总
评卷结束,考评组负责人应将理论考试试卷及实际操作评分结果一并集中交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拆封并做登分工作。
登分完毕后,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须认真填写好《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证书备案表》(见附件6),交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考生发成绩通知书,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八、其它
各类职业学校毕(结)业生的技术等级鉴定,凡已具备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鉴定的工种,一律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鉴定;尚不具备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鉴定的工种,按省里有关文件进行等级鉴定(考核)。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河南省职业技能鉴核发证书备案表》由省劳动厅提供统一式样,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印制。《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证》等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并负责印制。
《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评卷守则》、《工作人员守则》等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河南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以及省劳动厅下发的《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对我省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下同)的核发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颂发权限及发放范围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并管理。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种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以及出国工人和省直属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人员的《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
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应由本地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省内需跨市、地鉴定、发证的,其证书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解放军驻豫单位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证书核发,按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解放军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委托地方鉴定的,按我省规定执行。
证书的发放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确定的技术工种并参加有关工种技术等级鉴定合格的人员。
二、发放办法
核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填报的《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证书备案表》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才能核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对伪造、仿制和滥发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罚则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原由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印制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合格证》原则上不统一换发全国统用的《技术等级证书》。技术工人所在单位进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时,经过技术等级培训,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工人技术考核组织进行本等级鉴定合格的,可以换发。
出国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时,需向省直属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申报本晋级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三、填写要求
《技术等级证书》中的各项内容均需用钢笔或毛笔(蓝、黑色)如实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涂改无效。
“考核种类”一栏填写为“技术等级考核”;
“技术业务理论成绩”和“实际操作技能成绩”两栏不填写具体分数,合格者均填写为“合格”
“评定技术等级”一栏按经鉴定实际达到的技术等级填写。《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填写。
四、证书编号
《技术等级证书》的编号由九位阿伯数字组成。其中第一至二位为年号,第三至四位为所鉴定工种的行业代号(以《工种分类目录》为准),第五至九位为证书顺序号。
例:932000308
93……93年
20……交通行业
00308……第00308号证书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编号按原规定执行。
五、验印
《技术等级证书》中“工人考核工作委员会审核”的页码盖章处加盖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印章,“发证机关一栏加盖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等级证书专用油印章,照片(照片应为持证者本人近期一寸黑白或彩色照片)右下方加盖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等级证书专用钢印。印章齐全方为有效。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中“发证机关”一栏加盖河南省劳动厅技师资格证书油印章,照片(应为持证者本人近期一寸黑白或彩色照片)右下方加盖河南省劳动厅技师资格证书钢印。印章齐全方为有效。
六、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建立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档案,以备査。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个人须妥善保管,遗失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七、作用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上岗任职的凭证,也是工资分配以及就业、再就业的依据,又是进行国内外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也是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之一,全国统用。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