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通知 新人社办[2021]60号
发布日期:2021-08-09 信息来源: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不断扩展、监察事项不断增多、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当前工作中出现了管辖权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和人社部门的声誉。为切实维护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明晰规范市、县(市)区的管辖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等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人社部门的管辖职责

1、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法规,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2、市人社局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对市属企业和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3、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经开区组织和人社局、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对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4、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经开区组织和人社局、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按照属地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监察和案件处理时,需与市直有关部门协调的事项,各县(市)、区可报市人社局统一协调。

5、各级人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事项,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要及时、明确告知举报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但不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提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中发现的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企业用工的管辖

1、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实行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2、营业执照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专业分局、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人社局进行管辖。

3、营业执照在市辖区、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各市辖区、县(市)人社局进行管辖。

4、营业执照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原示范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经开区组织和人社局、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分别进行管辖。

5、营业执照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专业分局、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用工的(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除外),均由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经开区组织和人社局、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分别进行管辖。

6、外省、外地(新乡市及辖区以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新乡市及辖区内用工的,一律由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经开区组织和人社局、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分别进行管辖。

7、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经开区组织和人社局、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工程建设领域管辖权的规定

1、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具体负责

2、各县(市)按照属地原则对其辖区内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管辖。

3、进一步明确市与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的管辖权。凡由市住建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进行管辖。其他工程项目由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按照属地原则分别进行管辖。

4、凤泉区按照属地原则对其辖区内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管辖。

5、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经开区组织和人社局、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对其辖区内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管辖。

6、跨区域的、重大的、复杂的疑难案件,由市人社局进行指定管辖。

7、未经审批私自开工的工程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经开区组织和人社局、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管辖。

四、跨区协作和指定管辖

1、对在异地用工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需当地人社部门协助的,按协助有关要求办理。委托、请求异地支持和协助,跨市、县(市)、区的,可以申请市人社局进行协调。

2、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督办调查处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指定县(市)、区人社部门管辖。

3、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五、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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