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上半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8 信息来源:失业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5年上半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参加新乡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收费

根据《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的规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每人/200元。

、申报时间与地点

市直各单位56523日到市民中心二楼128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人社局及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初审后于516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个人准备材料

1.书面鉴定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由申请鉴定职工亲笔手写申请书(A4纸签字按手印)。精神病患者的申请书需法定监护人签字按手印。

2.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两份(附件2),将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照粘贴至表格上照片栏。

3.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与申请鉴定疾病相关一年以上及近期诊疗病历患精神类疾病职工必须是五年以上的住院及系统治疗病历。(病历需医院盖章未拆封原件)根据职工所患疾病的不同,必须提供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等相关资料(附件3

4.职工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纸复印

5.新乡市辖区以外就医人员应提供医保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未参加医保的人员,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或医院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医疗费用情况的文字材料。新乡市辖区内(含县级)就医的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病情状况和所提供的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将所有申报职工情况汇总填写《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一同报送。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为本人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审查后,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

各县(市、区)人社局代为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

六、鉴定程序

鉴定地点确定后,由各单位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携带与鉴定病有关的病情检查、化验及影像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初步鉴定结论在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发现有虚假材料者,取消初步鉴定结论,并按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公示没有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七、注意事项

1、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2、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统一归档,不予退还。 

咨询电话:3077317  3696656


附件:1.《申请书(模板)》

            2.《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相关病种提交资料清单

            4.《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

附件1书面申请书模板.pdf

附件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pdf

附件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相关病种提交资料清单.pdf

附件4新乡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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