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参保单位划型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0-03-17 信息来源:新乡市社保中心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为企业纾困减负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号)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规定:2020年2—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2020年2—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出资缴费(如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4050”公益岗等)的其他组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按照工作安排,我中心通过与省社会保险中心、市统计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数据共享等方式,对全市参保单位所属类型进行逐一核查划型,已确定出新乡市社会保险费非减免单位、减半征收单位、免征单位等三类参保单位名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在同一地区征收的,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地划型为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新乡市相关社会保险费非减免单位、减半征收单位、免征单位等三类参保单位名单等具体情况于2020年3月17日起在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 www.haxx.lss.gov.cn)、新乡市社会保险中心网站(网址: www.xxylbx.com)进行公示,公示期从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23日(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我市各参保单位划型结果如有异议,请于工作时间拨打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咨询电话(具体情况附后)。针对参保单位分类划型工作,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现,请拨打新乡市社会保险中心投诉举报电话0373-3072799。

附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

4.新乡市社会保险费非减免单位、减半征收单位、免征单位等三类参保单位名单

5.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咨询电话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doc

附件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号).pdf

附件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pdf

附件4  新乡市社会保险费非减免单位、减半征收单位、免征单位等三类参保单位名单.rar

附件5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咨询电话.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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