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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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停工留薪期时长 发信时间    2024-07-12 17:09:29 回复时间    2024-08-02 15:54:08
信件内容 局长你好! 本人于2023年12月20日发生工伤,2024年1月已认定工伤,2024年6月18日已出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十级。目前,企业方面就停工留薪期工资一直未支付且对停工留薪期时长认定一直不予认可。个人查询《河南省停工留薪期目录》,受伤诊断证明与目录中分类无法对应。现请于帮助核实属于哪部分分类: 诊断证明:右手中指末端离断伤(有骨折、且手指肉撕脱,肌腱再接)。分录中是否对应腕和手损伤(S60-S69)中的S66(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六个月停工留薪期。 盼复!
处理部门 办公室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

现将停工留薪期时长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豫人社〔2016〕21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确认。用人单位应当将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期限书面告知工伤职工。

(二)《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豫人社〔2016〕21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建议工伤职工与单位进行沟通,由用人单位对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及《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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