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受理范围==

说 明: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违规和服务态度的问题,请您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和您的具体联系方法,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核对。如果您不希望在网上公开您的问题, 可以选择“不公开”选项,提交后只能凭系统反馈给您的查询码进行查询。


主 题    失业金 发信时间    2024-10-29 19:23:15 回复时间    2024-11-18 18:20:38
信件内容 局长您好!我于2023年11月1号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并入职,公司说第一个月为试用期不予缴纳社保,从12月开始交社保,今年10月底合同到期不予续签,为我们办理了停保,11月份不交了,导致我们社保交了11个月,实际合同干了十二个月,导致我们无法申请失业金,鉴于此种情况我们与第三方进行协商,第三方能否补缴去年11月份的社保让我享受领取失业金的待遇?如若不能是否还有其他方法?
处理部门 办公室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

我单位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2023年11月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入职,2024年9月份才缴纳社保,2024年10月离职,想补缴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补缴。

根据豫人社规【2020】4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在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工资表、劳动合同等原始材料。工作人员已告知您需提供相关补缴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审核,需审核资料来确定是否可以补缴此时间段。

申领失业金条件为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您补缴后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工作人员将以上情况告知当事人,您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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