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伤业务】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常识
一、什么是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答: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是国家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建立的一项工伤保险制度,核心是平台缴费、按单参保,以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解决因劳动关系模糊而无法享受传统工伤保险的痛点。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可以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二、现行试点阶段,哪些人员能够参加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
答:现阶段试点主要覆盖以下三类行业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
(一)出行行业从业人员。如在滴滴出行、曹操出行等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
(二)即时配送从业人员。如在美团、淘宝闪购、UU跑腿、达达、闪送、顺丰同城等平台注册的骑手。
(三)同城货运从业人员。如在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等平台注册的货运司机。
三、如何办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
答:平台企业以实名制形式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接单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业伤害保障。
平台企业依托全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按日准确归集上报平台接单人员基础信息和接单汇总信息等。全国信息平台依托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完成参保登记。
四、职业伤害保障费缴费标准如何确认?
答: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缴费基准额。2026年,出行行业按照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业按照每单0.07元执行;同城货运行业按照每单0.18元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收支情况,适时对缴费基准额进行调整。
省级经办机构根据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可每年在本省份平台企业所属行业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以10%为一档进行浮动(上下浮动不超过50%),确定本地区不同平台企业的缴费标准。其中,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按照每单0.07元及其浮动区间内的缴费标准执行时,上一年度支缴率超过100%且通过上浮至150%仍无法实现平衡的,可在当年执行0.25元的缴费基准额,并同时进行浮动;当按照每单0.25元及其浮动区间内的缴费标准执行时,上一年度支缴率低于100%且通过下浮至50%仍收大于支的,可在当年执行0.07元的缴费基准额,并同时进行浮动。
五、如何申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待遇?
答:平台企业应在新就业形态人员应用客户端中设置“一键报案”功能,报案信息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流转至职业伤害发生地经办机构备案。平台企业应当对新就业形态人员使用“一键报案”进行规范化培训。
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等情形,平台企业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信息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提交新就业形态人员接单时间、接单地点、行程轨迹等接单数据以及事故伤害材料等信息,配合做好调查等工作。
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申请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
六、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包括哪些情形?
答:新就业形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
(一)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五)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新就业形态人员符合前款的规定,但是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中伤亡的,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新就业形态人员从事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有关的工作,原则上应掌握自接单开始执行之时起,至该接单任务完成之时止。
七、新就业形态人员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新就业形态人员遭受职业伤害,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执行。
八、职业伤害人员需在异地就医怎么办?
答:确认为职业伤害人员需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统筹地区且有就医需求的、因伤情需要到参保省份以外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按照国家和参保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相关管理规定,向职业伤害确认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职业伤害确认所在地经办机构应对职业伤害人员提出的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及时审核。
九、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的发生职业伤害等情形后,平台责任如何划分?
答: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的,平台企业均应当为其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由发生职业伤害时正在执行订单任务的派单平台承担职业伤害保障的平台责任。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认定平台责任。
十、职业伤害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由谁负责申请办理职业伤害确认?
答:职业伤害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向参保所在地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办理职业伤害确认手续。
十一、新就业形态人员被确认为职业伤害后,可以领取哪些待遇?
答:按照伤害程度,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模式,分为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三大类。
(一)医疗待遇
1.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主要包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旧伤复发(康复)治疗。职业伤害人员进行工伤治疗(康复)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职业伤害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待遇(待遇计发基数:上年度河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1.一级至十级伤残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分别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待遇计发基数的90%、85%、80%和75%;
2.五级、六级伤残人员的一次性津贴。一次性津贴计发月数分别为:五级伤残30个月,六级伤残25个月。
3.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按月发放。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待遇计发基数的50%、40%和30%;
4.一级至四级伤残新就业形态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5.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亡待遇
1.一次性职业伤害死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待遇计发基数;(待遇计发基数:上年度河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再加10%。(待遇计发基数:上年度河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二、治疗期间的“生活保障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有什么区别?
答:这是新业态保障中比较特殊的一点,需要区分清楚。
生活保障费是“新职伤”制度特有的项目。在治疗期间,由平台企业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这是一项兜底的基本生活保障。
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果从业者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则在治疗期间由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即受伤前的平均收入)发放。
十三、如果伤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如交通事故),拿了“新职伤”的钱,还能向肇事方索赔吗?
答:可以,部分赔偿项目可以兼得,同时向社保部门申请“新职伤”待遇,并向侵权第三方索赔,但需要区分待遇项目。不可兼得医疗费等实报实销的费用,不能重复报销。可以兼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残疾赔偿金(侵权方支付),属于对人身伤害的法定补偿,可以同时获得。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