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劳人仲案字〔2026〕107-1、107-2号仲裁裁决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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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燕灵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卫劳人仲案字〔2026〕10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卫劳人仲案字〔2026〕107-1号仲裁裁决书、卫劳人仲案字〔2026〕107-2号仲裁裁决书。卫劳人仲案字〔2026〕10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5年10月2日至2025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卫劳人仲案字〔2026〕107-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2日至2025年12月15日的工资8880.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河南省卫辉市友谊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卫辉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9房间)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