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劳人仲案字〔2026〕351号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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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二宾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红劳人仲案字〔2026〕351号),申请人张二宾裁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2月至2026年6月6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69000元(大写:陆万玖仟元整);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至2026年6月期间待岗工资及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38780元(大写:叁万捌仟柒佰捌拾元整);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44514元(大写:肆万肆仟伍佰壹拾肆元整);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含待岗期间),并承担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滞纳金;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9月15日下午3时30分在新乡市红旗区饮马口东南角联通大楼裙楼三楼红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新乡市红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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