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劳人仲案字〔2025〕225号、红劳人仲案字〔2025〕226号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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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王嫄嫄、孔静静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红劳人仲案字〔2025〕225号、红劳人仲案字〔2025〕226号),申请人孔静静的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4800元;申请人王嫄嫄的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4800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8月6日上午9点在新乡市红旗区饮马口东南角联通大楼裙楼三楼红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新乡市红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769号